kan 发表于 2011-11-3 14:47

案例:关于自作活动的责任[转]

2001年3月7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北京某业余登山队领队2000年5月组织青海玉珠峰登山中,因一名队员死亡,死亡队员的父母以业务登山队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最后,死者父母要求登山队赔偿的诉讼请求未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院判决理由是:死者在登山过程中,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潜在的人身危险有正常的判断和预见;领队对登山队成员的攀登活动并不具有法律上的监护责任,死者死亡是其在撤回营地的路途中遇暴风雪及恶劣的周边环境等不可抗力所致,案中也没有证据表明领队对死者的死亡有主观过错以及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潇湘 发表于 2011-11-3 16:02

希望能多点了解这样的相关信息。。。。。因为近来实在太多这样的事故发生了。。。。

子善 发表于 2011-11-3 17:55

领队对登山队成员的攀登活动并不具有法律上的监护责任,死者死亡是其在撤回营地的路途中遇暴风雪及恶劣的周边环境等不可抗力所致,案中也没有证据表明领队对死者的死亡有主观过错以及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hui(晖) 发表于 2011-11-3 17:56

穿越疯人院 发表于 2011-11-3 19:54

很好~~

zhanchh 发表于 2012-2-15 11:33

都可以作为参考,辛苦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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