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强Marco 发表于 2020-12-5 18:20

惠州一男子强行将女子拉到树林发生关系,被判刑!

  在这个网络发达的E时代
  很多人会在网上交友
  日前,惠东法院审理了一宗强奸案件
  一男子在社交软件上认识了女子
  2天后就相约“性交易”
  结果该男子在女方反悔后
  仍强行发生性关系
  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性权利是人人享有的一项合法权利
  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
  性关系需要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之上
  即便双方事前自愿达成“性交易”
  但在事中一方反悔
  另一方强行发生性关系将可能触犯强奸罪
  详情
  2020年3月22日,被告人田某通过“某陌社交软件”认识被害人刘女士,后通过微信添加对方为好友。3月24日,田某约刘女士进行性交易,并通过微信转账了车费,刘女士收到钱后于当晚乘车到达二人事先约好的地点。随后田某驾驶一辆摩托车接刘女士,谎称要先去找朋友再去酒店进行性交易。
  田某将摩托车开往偏僻村道,刘女士见状害怕便让其停车,遭到田某拒绝,其跳车逃离又被田某威胁并追回,田某将刘女士拉到树林里强行发生性关系。
  过后,刘女士央求田某将其载出马路搭车,田某不仅不载,反而威胁刘女士把之前微信转账的100元车费归还。田某收到钱后又继续威胁刘女士继续转账,刘女士因害怕被迫转账了600元给田某。
  惠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的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田某采用胁迫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田某身犯数罪,依法应实行数罪并罚。
  本案是双方嫖娼行为引发的强奸犯罪,在对田某的量刑中可予以考虑。依法判处田某两罪总和刑期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责令田某退赔被害人刘女士经济损失700元。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本案中,虽然田某与刘女士事先相约进行性交易,但事后将刘女士载至树林,刘女士已经产生抗拒心理并跳车逃离,在此情况下,田某违背刘女士的意愿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在这里,惠东哥要提醒大家,网络交友需谨慎,社交软件作为时下的“交友神器”,给我们带来乐趣和便利的同时,也给不法分子有了可乘之机。网络世界套路真的太多了,在这里我们不得不提高警惕,时刻铭记这些提示!
  警方提醒
☑ 网恋交往千万条,不要掏钱第一条;☑ 无法辨认网恋对象真实身份时,不要轻易泄露个人私密信息,更不要与其有任何经济往来;☑肯拿出大量时间在网络里嘘寒问暖,却总是找借口不与你见面的,基本上是骗子。☑在网络上想方设法诱导你玩彩票、投资、理财之类的,都是骗子。☑ 一旦发现上当受骗,要保存好证据并及时拨打110报警。来源:惠州早晨、惠东县人民法院、惠州反诈骗中心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TOPMAN188 发表于 2020-12-5 19:59

已阅

我就是小蔡 发表于 2020-12-5 22:51

唉!

来这一游 发表于 2020-12-6 18:30

已阅读

横财神.. 发表于 2020-12-9 1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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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广胡 发表于 2020-12-11 17:53

都是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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