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这帮人暴力“收数”被判刑
日前,惠东哥在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看到,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刘某辉等十人有期徒刑十四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一审宣判后上诉至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5日,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刘某辉等十人涉恶上诉一案进行二审宣判
经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
2014年至2019年1月,上诉人刘某辉为非法敛财,先后纠集上诉人伍某兰、黄某隽等人,在不具备放贷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诱使借款人自愿签订夹带高额“违约金”“保证金”的借款合同,之后收取高额利息、考察费、保证金、押金以及上门催收费、违约金等不合理费用,以“套路贷”方式谋取暴利,在惠州市惠城区、惠阳区、惠东县、大亚湾区、博罗县、龙门县等地,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22起,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并逐步形成了以刘某辉等人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经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惠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作出二审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今年9月份,惠州法院依法对6起涉黑恶犯罪案件70名被告人集中宣判。
70名被告人分别以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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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庄某春等8人犯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罪恶势力犯罪集团一案 2005年开始,被告人庄某春在惠东县黄埠镇一带从事高利贷放贷职业活动。
为谋取高额利益,2007年至2010年间,被告人庄某春先后纠集庄某发、吕某文、洪某平、庄某钦、林某群、林某、陈某文等成员;2010年至2011年间,先后纠集林某、陈某文、庄某毅、纪某阳、邹某达、陈某文等成员;2014年后,先后纠集被告人陈某文、肖某期、许某鹏、王某坡、陈某武、罗某梁、陈某通等成员,采用滋扰、暴力、威胁、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等非法手段,多次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向债务人、担保人及其家属强索债务,不仅对债务人、担保人的人身财产权益造成了严重侵犯,还对有关人员家属及经营场所、附近居民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和侵犯。
被告人庄某春先后纠集团伙成员共实施违法犯罪活动15起,其中非法拘禁5起、寻衅滋事9起、故意伤害1起,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在当地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判决龙门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庄某春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其余七名被告人分别构成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一年八个月,并处财产刑。2被告人林某辉等10人犯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罪恶势力犯罪集团一案 2015年开始,以被告人林某辉为首,林某伐、陈某好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团伙,在惠东县稔山镇、吉隆镇横行霸道、为非作歹,多次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住宅等违法犯罪事实,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判决惠东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林某辉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持有弹药罪、虚假诉讼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二百三十二万;林某伐、张某生等9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一年八个月不等,并处财产刑。另外,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5日也对被告人刘某发等3人和欧某军等6人犯寻衅滋事罪的两个恶势力团伙案进行了宣判。3被告人周某航等26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罪一案 2016年9月以来,以被告人周某航为首的组织为了谋取高额的非法利益,成立公司,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签订虚假协议”的方式,非法发放高利贷款,形成债权债务。
以催收债务为名,设立催收部,雇请十几名社会人员,并任命其堂兄周某平为部长,采用暴力威胁、恐吓、滋扰、纠缠、聚众造势等暴力和“软暴力”手段,并通过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非法放高利贷等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
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在惠州市辖区及相关区域的贷款行业造成重大影响,对该区域内的群众造成极大的心理强制和安全感下降,严重破坏了当地及周边地区的经济、生活、社会秩序,社会危害性极大。
判决 博罗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周某航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二十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罚金人民币11万元。周某平等25名被告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年至十一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至58万元不等。作案工具或违法所得的车辆、手机、电脑、现金等,依法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4被告人陈某澎、罗某东等14人犯开设赌场、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罪恶势力犯罪集团一案 2016年3月开始,被告人陈某澎、温某华经商策后在博罗县麻陂镇注册成立“惠州市辉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某公司),并先后共出资200万元用于高利放贷业务,同时,陈某澎指使被告人陈某辉代表陈某澎前往辉某公司与温某华对账、统计获利情况。
为了追讨欠款,辉某公司先后招聘被告人张某发、温某光、罗某东、刘某华、左某峰加入辉某公司,充当辉某公司催收人员。为了谋取非法利益,上述人员通过开设赌场及暴力、软暴力等非法讨债手段,实施了开设赌场、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陈某澎、温某华为首,罗某东、张某发、温某光、陈某辉、刘某华、左某峰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5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罗某东、房某红、张某发、刘某华、左某峰、李某军、李某聪等人又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博罗县麻陂镇及等附近乡镇长期多次实施开设赌场、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恶势力犯罪团伙。
判决 博罗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总和刑期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5万元。其余被告人温某华、罗某东等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至一年八个月不等,并处财产刑。上述案件,均是在新冠疫情防控期间采用远程开庭的方式完成庭审的,现代科技的助力实现了“疫情要防控、扫黑不止步”的工作目标。 此次集中宣判,是今年全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阶段性成果的一次集中展示,有力震慑了黑恶势力犯罪,有效净化了社会环境,维护了社会安全稳定。
“出来混,迟早都是要还的”
作恶多端
总有被处罚的那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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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nk: 以法查办,决不手软 点个赞,,, 对这种人不要放松,见一个抓两个,影响社会 横财神.. 发表于 2020-10-27 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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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抓得好!高利贷、黑恶势力,害死很多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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