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居住权,让居者有其屋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http://oss.app.ln19.com/pic/20200903/1599117356915728440.jpg?x-oss-process=image/watermark,image_cGljLzIwMjAwODA3L29zc18xNTk2Nzc1NzExMTUzXzIzNF8zMjVfMTI5LnBuZw==,t_50,g_se,x_20,y_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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