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一百零一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http://oss.app.ln19.com/pic/20200902/1599032863426572419.jpg?x-oss-process=image/watermark,image_cGljLzIwMjAwODA3L29zc18xNTk2Nzc1NzExMTUzXzIzNF8zMjVfMTI5LnBuZw==,t_50,g_se,x_20,y_20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