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司法解释关于房产归属的四大颠覆之四
只要没做公证,就算给了承诺,一方也没办法拥有另一方的房产意见稿第十二条规定: 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一方在赠与房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已经办理公证的除外。变化:没有公证,承诺是没有效力的。
解读:此前的婚姻法中,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其实是一项空白。不过在《婚姻法》解释二中有这样的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里的约定并没有规定是要公证。所以,根据意见稿,假如一方跟另一方结婚,双方协议好一方名下的房子给对方的话,那么只有公证可以办到。 还真够多的 本帖最后由 jian想飞 于 2010-11-18 12:50 编辑
晕~。。。咋不几个贴结合一齐一层楼一层楼的发哩~。。。
兄弟~这种做法有如刷屏~不可取啊~。。。 本帖最后由 jian想飞 于 2010-11-18 12:52 编辑
明明德 发表于 2010-11-18 12:28 http://www.yz0752.com/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还真够多的
这种发贴的方法不可取啊。。。 jian想飞 发表于 2010-11-18 12:5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这种发贴的方法不可取啊。。。
有刷屏嫌疑~~哈哈 看来我下次发同样的贴要注意了! 这样看累 了解一点点! kan 发表于 2010-11-18 13:1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看来我下次发同样的贴要注意了!
看来有人支持我的看法,呵呵 收到,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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