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n 发表于 2010-6-4 18:35

车辆违规停放遭窃 小区被免赔偿责任

2004年8月13日傍晚,陈某某驾驶汽车驶入XX市某居民小区,在北门处由保安收取陈某某3元费用并出具票据一张(该票显示“占道费”处以红色“押金”字样覆盖)。陈某某当晚将车停放在自家楼下,次日晨发现车辆丢失。后起诉要求该街道办事处赔偿诉争车辆购置费及各项税费。
    法院审理认为,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根据小区车辆管理有关规定,过夜车辆必须停放在小区停车场,由专人看管。陈某某将车开入小区虽然缴纳了相关费用,但未将该车停入指定的停车场,因此,双方保管合同关系不成立。陈某某是小区居民且经常驾驶诉争车辆在小区过夜,对小区车辆停放规定应当知晓,其违规停放造成失窃,对丢车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街道办事处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遂驳回了陈某某的诉讼请求。
  东方法眼原创,本文网址:http://www.dffy.com/fayanguancha/wq/200603/20060310154409.htm

特级香蕉皮 发表于 2010-6-4 19:08

法律天地 好地方

missliu 发表于 2010-6-4 19:28

呵呵..........

kan 发表于 2010-6-4 20:11

我发这个案例,属于一个消费维权的案例!是徐州市法院的一个判决,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因此其他地方如果遇到这样的案例不一定以这样来判。

太疯癫 发表于 2010-6-4 21:59

很好的例子

hui(晖) 发表于 2010-6-4 22:02

所以说不要随便停放车辆!

123 发表于 2010-6-4 22:36

找黑社会的人搞惦

kan 发表于 2010-6-5 17:08

本人发这个案例是想告诉各位有车的朋友,你们以后将车停在商场或者停放在住宅区里面时有人向你们收取停车费时,你与停车场建立了一种车辆保管合同,停车负有保管你的车的义务。。。。。。。。。。。

JINLY 发表于 2010-10-6 17:57

回复 8# kan

系罗...住果阵都要求交保车费了........早就交了.还要交?

JINLY 发表于 2010-10-6 17:58

停放小区内都会不见车..危险.........如何保护其他人的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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