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遗嘱的订立
近日有位好友来到我处询问关于遗嘱的订立,现我发一份遗嘱的范例:、李某80岁时立下遗嘱:“三个女儿都读完大学,在外地工作,有固定收入。小儿子白山,中学毕业尚在待业,没有固定的生活来源。吾别无他物,百年之后,所遗房屋3间,在X路XX号,归白山继承。”老人亲自书写并签名,记明年月日。不久老人去世。对这份遗嘱应如何认定?
本遗嘱符合法律规定,有效
遗嘱继承人是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一人或数人;遗嘱继承人不受原法定继承人顺序的限制。自书遗嘱无须公证、见证。但没有经过公证的遗嘱不得对抗公证遗嘱!!!
希望大家了解。。。。。。。。。 如果遗嘱附加了义务,当义务人不履行义务的,遗嘱的其他法定继承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取消义务人接受遗产的权利。依据的法理为《继承法》第21条的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继承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继承法实施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推;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如果还有法定继承人,但立遗嘱人(A) 把遗嘱送给 非法定继承人(B),
那么法定继承人可以告赢A和B吗 “立遗嘱人(A) 把遗嘱送给 非法定继承人(B)”这是遗赠行为。遗赠优先于遗嘱继承。 遗赠优先于法定继续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