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卖楼承诺的物业费跟交付使用时不一样
我们买楼时开发商口头承诺物业管理费是1.2元/方,但到收楼的时候物业却说要1.6元一方,我们多方交涉都无用,还可以采取什么方法去争取属于自己的利益l楼主所咨询问题的关键点在于开发商在售房时对业主作出的关于物业费定价的承诺对物业公司是否具有约束力,物业公司对此是否需要无条件地执行。
房产开发公司与物业公司各自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主体。楼主与房产开发公司之间形成的是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而与物业公司之间形成的是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
在未获得物业公司授权委托的情形下,房产开发公司无权擅自处分物业公司权利,无权就物业费收取事项对购房者作出承诺,该承诺超越了房产开发公司在房屋买卖法律关系中的应有权利范围,可以理解为房产开发公司在售房时为促使购房者成功购房所采取的一种商业促销手段。
该承诺是一种无权代理行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无权代理行为在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情形下,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事实上,对于房产开发公司为获取自身利益所作出的越权承诺,如果物业公司需要无条件执行的话,对物业公司而言显失公平。
房产开发商在售房时为了打动购房者,往往会大力宣传楼盘优势,虚假或违法宣传的现象屡见不鲜:有的作出一些不属于自己权利范围内的承诺,如楼主所陈述情形;有的作出一些违法的承诺,如售后包租承诺,即开发商承诺对购房者购买的商品房,由开发商承租或者代为出租并支付固定年回报;还有的对出售房屋的位置、环境、周边设施等做虚假宣传。开发商在通过这些虚假宣传诱导业主购房后,对售楼时的承诺往往置之不理,使业主遭受损失。
因此,消费者在购房时要擦亮眼睛,以免因误导而购房,遭遇楼主同样的苦恼。
现实中,开发商为新楼盘选聘的物业公司都是自己的关联公司,所以开发商对购房者作出的物业费定价标准基本都能够兑现。所以不知楼主所购楼盘的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之间是否出现了什么问题。
最后,楼主及其他权益被侵害的业主可就开发商虚假宣传的行为向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投诉维权,但估计难有实质性的解决方案,尤其是该承诺还只是建立在口头作出,而无任何书面只言片语的基础之上。 但是现在物业公司是开发商自己的开的,又应该如何呢? 哪里? 我这边是1.6元 我这边也是1.6元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