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洲工商 发表于 2015-6-17 13:30

关于园洲镇小米族通讯店的相关违法情况查处说明

关于园洲小米族通讯店相关违法情况查处的说明

  各位网民,近期不少网民反映园洲老三星附近(石洲大桥下)小米族通讯店在开展经营活动时存在违法经营行为,园洲工商所根据网民反映情况及掌握的线索对该店立案调查,经查证该店存在不正当竞争、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园洲工商所已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针对该店抽奖式销售中存在的奖项设置不够明确的问题,园洲工商所已根据相关规定责令其在抽奖活动中明确奖品的详细型号及奖品金额等详细信息,以便消费者自行参考、选择是否自愿参加抽奖活动。

园洲工商所


以下图片摘自日前的网友报料:





hui 发表于 2015-6-17 13:42

支持!!!!!!!

樂峰数码 发表于 2015-6-17 14:56

怎么我感觉说话换汤不换药了?:shutup:

香洲新仔 发表于 2015-6-17 15:18

还要求骗子有理有据地去骗啊?这跟深圳那警察调解那800万存款的情况不是差不多吗?

园洲卫康眼镜 发表于 2015-6-17 15:59

:L:L:L:L:L:L

8899 发表于 2015-6-17 18:46

手机3无产品查没有?

TOPMAN188 发表于 2015-6-18 07:29

原来如此!

wairting-m 发表于 2015-6-18 09:20

乐美滋 发表于 2015-6-18 10:56

应及时查封,停止违法销售,贴封条,罚点钱老板笑呵呵。

京蛹 发表于 2015-6-18 11:00

可不可以理解為:我商一致認為這手機店手段太粗劣,已向門店負責人反應及推出新的活動以便各大朋友參加。:lol

话晒都吓大 发表于 2015-6-18 11:17

骗了的钱又袋袋平安了:lol

话晒都吓大 发表于 2015-6-18 11:20

所谓行政处罚共有7种,但最常用的就是口头警告,就好像有人欺负你,老师会跟他说,你再欺负他就要罚留堂咯!然后你继续被欺负,大概就这意思。

倾国倾城 发表于 2015-6-18 14:58

想看到处罚力度大的结果

园洲工商 发表于 2015-6-18 15:51

《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1993年12月24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9号公布  
   第一条 为了制止有奖销售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上的利益的行为。包括:奖励所有购买者的附赠式有奖销售和奖励部分购买者的抽奖式有奖销售。凡以抽签、摇号等带有偶然性的方法决定购买者是否中奖的,均属于抽奖方式。  
      经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有奖募捐及其他彩票发售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禁止下列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一)谎称有奖销售或者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  
      (二)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  
      (三)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者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市场;故意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者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  
      (四)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前款第(四)项行为,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认定,应当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四条 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  
      以非现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正常价格折算其金额。     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前款所称“质次价高”,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同期市场同类商品的价格、质量和购买者的投诉进行认定,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认定。  
      第六条 经营者举办有奖销售,应当向购买者明示其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种类、兑奖时间、方式等事项,属于非现场即时开奖的抽奖式有奖销售,告知事项还应当包括开奖的时间、地点、方式和通知中奖者的时间、方式。  
      经营者对已经向公众明示的前款事项不得变更。  
      在销售现场即时开奖的有奖销售活动,对超过五百元以上奖的兑奖情况,经营者应当随时向购买者明示。  第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隐瞒事实真相的,视为欺骗性有奖销售,比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条 有关当事人因有奖销售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受到侵害的,可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  
      第九条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施行前发生的、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的有奖销售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施行后,一律不得继续实施。但预先设定的开奖、兑奖时间在 1993年12月1日 之后的,经营者仍然应当在预定时间按照预定事项履行其开奖、兑奖的义务。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麦子 发表于 2015-6-18 15:56

哎,只希望不要有人参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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