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里话 发表于 2014-5-25 13:33

陈焕艳 发表于 2014-5-25 14:29

爆料。让记者过去那家具厂度可能会解决到。

心里话 发表于 2014-5-25 14:44

太疯癫 发表于 2014-5-26 08:21

受伤的过程能否讲解一下

奶牛之霸 发表于 2014-5-26 09:09

告到距甩裤!!

kan 发表于 2014-5-28 10:02

继续联系你们公厂的负责人,接下继续治疗你爸的伤情(在这过程中,尽量保留你爸在工厂上班的证据材料,如出事时,你们有没有向公安机关报案?你爸有没有与用人单位签定劳动合同、有没有工卡、工厂发放工资是怎样、有没有购买社保或缴纳个人所得税等等)。
还要注意: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
第9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11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2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通知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其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3 / 10      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之前发生的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14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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