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满后终止,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问:张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4年3月1日到2009年3月1日。合同期满后终止,公司未提出续订。张某要求公司支付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但公司认为合同自行终止,不应支付张某经济补偿金。请问公司是否应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应该,应支付几个月?答:公司应向张某支付1个半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97条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旅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依照《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有关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未被列入应支付经济补偿之内,但《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五)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所以张某与某纺织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年限应从《劳动合同法》实行之时即2008年1月1日起。公司应按《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向张某支付1个月半的工资的经济补。
《劳动合同法》实行之时即2008年1月1日起合同自行终止,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年也一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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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洲一本道:一年也一样吗 (2013-01-04 18:24) images/back.gif过了2008年之后也是这样 感谢分享!! 我厂不跟我们签合同,我们有相关保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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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厂不跟你签劳动合同,你可以到当地劳动所投诉;也可以在离职时向仲裁申请仲裁,要求厂方支付由入厂第二个开始算最多不超过十一个月的双赔工资给你回 kan 的帖子
kan:你们厂不跟你签劳动合同,你可以到当地劳动所投诉;也可以在离职时向仲裁申请仲裁,要求厂方支付由入厂第二个开始算最多不超过十一个月的双赔工资给你 (2013-01-05 13:14) images/back.gif多谢KAN哥教路 是一个半月,但是如果没有提前一个月知道你和你解除劳动合同,还可以多要求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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