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n 发表于 2012-12-28 13:49

违约金过高应以什么为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但是,怎样才叫“过分高于”?违约金过高应以什么比例为标准?对于这个问题,以往的法律法规均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和解释。

  200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16条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

1108 发表于 2012-12-28 14:18

可到野了

kols 发表于 2012-12-28 15:27

当地基本工资

kols 发表于 2012-12-28 15:28

在广州听说过

园洲一本道 发表于 2012-12-28 15:34

我这里违约扣半个月

kan 发表于 2012-12-28 15:59

回 园洲一本道 的帖子

园洲一本道:我这里违约扣半个月 (2012-12-28 15:34) images/back.gif

你没有看我之前贴出过的文章吗?用人单位不可以以违约来随便扣工资

zhc2915 发表于 2012-12-28 19:59

今天还有点云。

TOPMAN188 发表于 2012-12-28 23:08

我们公司并没有和工人签订什么合同!

kan 发表于 2012-12-28 23:47

回 TOPMAN188 的帖子

TOPMAN188:我们公司并没有和工人签订什么合同! (2012-12-28 23:08) images/back.gif

可以提起劳动仲裁!!可以要求给付最多十一个月的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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