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不续签合同能否得到补偿?
帮朋友问一下,他原来在一所学校做保安,后被学校委派到保安公司,和保安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又从保安公司回到学校工作。合同上写每天工作8小时,但实际不止。如果明年开始我不想再继续做下去了,能得到加班补偿么?需要收集哪些证据? 人证书面证是很重要的。。。不然~得自己把口。。。是无用的~ 这个茶实。。。。。。。。。 不懂,去法律版问版主 不知道。。。 需要打卡记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只有上面的情况才有补偿,其他一般没有!!具体的法条没有空贴出来,想看的可以在网上找找 有考勤记录的可以去申请劳动仲裁,合同到期或没有签定劳动合同的你可以马上不做。但是合同到期你不做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 如果是自己不愿意做了,没有补偿。如果是因为公司没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没有为其购买社保,可以在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要求经济补偿金。看你的描述,还可以要求加班费。 现在的工作好像都是这样的、、、、、没法! 不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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