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价更高 原帖由 十蚊 于 2008-11-25 09:47 发表 http://www.yz0752.com/images/common/back.gif
我觉得园洲直接摆脱博罗..惠州................这样更好啊,,,,
嘿嘿....是不是想好似香港甘搞成特别行政区的...园洲人治园洲的....
这样....是不是越扯越远了啊.... 如最越扯的话就变成阿扁的了..... 省辖县,其实是不是简接把县 变为县级市,
这样就是省政府直辖啦,不是吗,
个人是这样理解,不知道是否正确!! 原帖由 frankiechung 于 2008-11-25 18:39 发表
省辖县,其实是不是简接把县 变为县级市,
这样就是省政府直辖啦,不是吗,
个人是这样理解,不知道是否正确!!
不是这样理解的!县级市也是县级别,也属于地级市管辖,并不是省辖县!
你把县级市理解错误了!县级市本质上也是县,级别跟县一样。
打个比方,省辖县的情况下,县的上级政府就直接是省政府,而不是地级市(比如惠州市)政府。
而没有省辖县的情况辖,比如县级市(比如增城市),它的上级政府是广州市,再上级政府是广东省政府。
再举个例子,在省辖县的情况下,如果惠州的各县区区域没有变化的话,那么博罗县跟惠城区是同一个级别,他们的共同上级是广东省,而没有惠州市这个了,当然,或许惠城区的名字改为惠州,但这不影响理解!我猜测,以后省辖县了,县的区域范围会有所扩大。 不过,36楼,你可以粗略理解为,把县升级为地级市。 原帖由 jian想飞 于 2008-11-25 17:03 发表 http://www.yz0752.com/images/common/back.gif
嘿嘿....是不是想好似香港甘搞成特别行政区的...园洲人治园洲的....
这样....是不是越扯越远了啊.... 如最越扯的话就变成阿扁的了.....
呵呵|! 变啊扁5紧要5无变达懒的了 支持省直辖园洲
不如……
不如,圆洲升为第五个中央直辖市不是更好……不过,现实来看,还是划过给东莞好……或者划给日本也好…… 为什么园洲人那么喜欢说给人直辖,给省管,划给东莞等什么的,真不明白 在浮躁的年代,园洲人的历史感似乎很强,其实认同感很低! 排外意识很强 浙江将全面推行“扩权强县”
财经网11月26日报道:一直走在改革前沿的浙江,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上将迈出新的一步。该省将改变以往靠规范性文件推进“扩权强县”的做法,由省政府颁布统一的规章,指导和规范省内各县市逐步推进“扩权强县”。
近日,浙江省政府法制办公布了《浙江省扩权强县工作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规定》),其中规定了扩权强县的原则、机构设置和执行程序。这意味着,浙江省“扩权强县”将告别“局部试点”,进入全省范围普遍推行。
所谓“扩权强县”,通俗地说,就是“省直管县”。这意味着减少“设区的市”对县市政府的管理权,由省级政府赋予县市级政府更多的经济社会管理权。
目前,全国各地试点多为“财政上的省直管县”,也就是市县财政直接对省级财政。而更具有实质性的改革则是在此基础上推行“行政上的省直管县”,实现县市级政府从人权、财权、事权上与“设区的市”平起平坐。
浙江的“扩权强县”始于1992年,改革至今已有四轮。从1992年对13个经济强县“有限放权”,到2006年确定义乌市“享有与设区的市同等权限”,改革都是由省政府发文,指定试点县市,逐批设定权限,具有明显的过渡性和不确定性。
参与《规定》起草的人士称,之所以拟定《规定》,首先是“由于各经济强县的实际情况不同,加上原有的扩权政策缺乏法定程序和明确的法律依据,执行程度、执行效果不尽一致”。其次,2004年施行的《行政许可法》对于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实施、监督检查提出了新的要求,“原有的试点模式已不适应新的形势”。
由浙江省法制办和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共同牵头起草的《规定》,计划于2008年内通过,参与起草的人士告诉《财经》记者,如获通过,《规定》将为全省“扩权强县”改革提供统一的法制保障,也是全国范围内首部关于“扩权强县”的省级政府规章。
《规定》明确了“扩权强县”的原则,即依法行政、合理有序赋权。强调“除规划建设、重要资源配置、重大社会事务管理职能外,其他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原则上应当交由县(市)人民政府行使。”
这事实上明确了未来浙江省各县市政府的职权范围,同时也意味着“设区的市”应下放绝大部分的社会经济管理权。《规定》提出,该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应当制定扩权事项指导目录”,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规定》还明确了上级政府对“扩权强县”改革实行动态管理。
行政管理专家指出,在“省直管县”缺乏全国性规范的情势下,上述《规定》的意义在于,浙江省政府利用自己的立法权,为在本省范围内全面推行该项改革提供法律依据。
但《规定》的执行并不乐观:一是“设区的市”未必自愿放权,市与县博弈难以避免;二是按照《规定》,“设区的市”其实是下放各项管理权的委托方,其要承担受委托方——县市政府的行为后果。这显然也会增加改革的难度。